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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江市残疾人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15-04-10 [ ] 浏览次数:

镇残联〔201466

 

 

关于进一步规范镇江市残疾人证

核发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镇江新区残联:

市残联于723日至25日对我市新增重度残疾人进行随机抽查,针对抽查结果,结合实地调研,现将进一步规范我市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规定如下:

一、明确责任人。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制发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通知》(残联发〔200810)规定:“各级残联尤其是承担具体核发和管理任务的各市(地)、县(市、区)级残联要确定责任专员负责核发、管理”。各辖市区必须确定专门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专员),报市残联备案,保证责任专员专管,非指定人员不得操作、干涉残疾人证核发工作。人员发生变动时,原责任专员必须做好交接工作,并报备市残联行政审批处。

二、严把申请受理关。根据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组联处2010年发布的《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程序》规定:“第一次申办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和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法定监护人),均需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照片七张,向户口所在地辖市区残联提出办证申请”。

(一)对于到辖市区残联申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责任专员首先上网核查以前是否已申报过残疾人证,再进行目测初审,符合或者基本符合残疾标准的发放残疾人证申请表;不能到现场或者无法进行目测初审的申请人(如瘫痪、视力障碍、智力障碍、精神异常等)需其出示村(社区)或镇(街道)证明;

(二)受理申请后,责任专员协助残疾人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共一式叁份,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三、做好残疾评定。

(一)辖市区残联评残责任专员需在《申请表》及《评定表》贴有申请人照片处加盖辖市区残联钢印,保证评残对象的真实性,否则一律不予送评、送审;

(二)残疾评定时,辖市区残联应派专员到指定评残医院现场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残疾评定结束后,辖市区残联责任专员根据指定医院或专门医疗机构作出的残疾评定结果进行初审,并将《评定表》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残疾人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于信息虚假或残疾评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者,予以退回;

(四)送市级残联审核前,辖市区残联理事长(或指定负责人)需在《评定表》“初审意见”处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填发机关公章,连同《申请表》及《评定表》共一式叁份报市残联审核确认。

四、严肃审核批准程序。市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对申请人办证申请、辖市区残联的受理程序、残疾评定结果、初审意见进行审核:

(一)对基础信息录入错误的给予退回并立即告知;对不符合残疾标准的,辖市区残联初审意见错误或不明确及其它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不予批准;

(二)对于符合残疾标准、辖市区残联受理、初审意见正确并符合程序规定者,在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操作;

(三)残疾人证需由市残联在指定区域加盖公章,在持证人像上加盖钢印,并留存一份《申请表》及《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五、做好残疾人证发放工作。审核通过的残疾人证由辖市区残联负责发放。辖市区残联需留存一份《申请表》及《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负责发放残疾人证的工作人员需及时联系相关申请人,保证无过失、疏忽性遗漏,发放资料包括残疾人证、《申请表》及《评定表》等相关档案资料。

六、做好业务培训工作。统一评残标准对我市残疾人证核发工作至关重要,要加强对评残专家和责任专员的业务培训。市残联将邀请市级评残专家组,不定期组织辖市区评残专家及残联责任专员进行评残标准学习及基本知识培训。

七、明确评残专家及评残日期。鉴于当前评残专家变动较大,市残工委将于近期制定评残专家库,审查评残医生资质,所有评残医生必须在专家库中产生。各地审核残疾人证时将严格对照医生姓名或盖章,发现不符情况将予以退回。全市将统一评残时间,不同类别残疾的评定由定点医院与辖市区残联协商决定,每月至少评残一次。商定后的各类残疾评残时间需报市残联行政审批处备案。

以上规定,请各地严格执行。

镇江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486

 

抄送: 镇江市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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